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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力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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