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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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