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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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