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一機密性公文。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