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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
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一機密性公文。
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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