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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通知發文單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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