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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請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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