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三、受理請願之機關。四、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