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件發生或知悉其發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之時間。二、事件影響之範圍及損害評估。三、損害控制及復原作業之歷程。四、事件調查及處理作業之歷程。五、事件根因分析。六、為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所採取之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之措施。七、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成效追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