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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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