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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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