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