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