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整合時,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
公務機關應就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