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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
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應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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