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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其進行情資分享。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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