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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社交工程演練。
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三、網路攻防演練。
四、情境演練。
五、其他必要之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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