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主管機關就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應變作業,得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後,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