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