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