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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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