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