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