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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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