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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或再議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
二、初審﹑覆判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三、聲請再審或開始再審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四、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審判尚未判決者,移送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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