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
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請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