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二、飛機戰備跑道。三、飛彈基地。四、永久性國防工事。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