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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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