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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紀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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