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