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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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