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得向本會提供應調查之事實及證據;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