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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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