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