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