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