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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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