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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印信蓋用時,管理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簿,對於已核定需蓋用印信之文件,應載明蓋用印信之收(發)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並將申請表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代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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