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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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