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