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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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