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