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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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