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得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