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