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