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四)性別主流化。(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