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