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