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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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