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