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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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