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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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